文章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时间:2020-06-17 15:25:34 浏览次数:0次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粤0606民初2159号
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帅,男,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
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翟明跃及被告李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诉称,原告系第11类“美的”“
”“
”等注册商标的相关权利人。“美的”系列商标经多年在市场经营中宣传使用,已铸就成为全国家喻户晓、众所周知的品牌,该品牌先后获得了“中国驰名商标”“广东省著名商标”等美誉,“美的”系列产品深受广大消费者的喜爱。
2015年12月,原告发现被告在淘宝网上开设的店铺内销售侵害原告商标权的吊顶灯、换气扇,该店铺名称还取名为“美的厨卫集成吊顶店”。对上述侵权行为,原告委托公证机关进行了证据保全。原告认为,被告销售侵害原告商标权的吊顶灯、换气扇及在网店名称中使用原告注册商标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原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被告:一、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吊顶灯、换气扇并销毁库存;二、立即停止在店铺名称中使用原告的注册商标;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20万元;四、承担本案诉讼费。
庭审中,原告明确其在本案主张被告侵犯第1523735号“
”、第1523737号“
”、第1921557号“
”、第5478887号“
”、第5478888号“
”、第6765872号“
”注册商标专用权。
被告李帅辩称,涉案淘宝网店是被告开设,有销售过涉案的被控侵权产品,对侵犯原告商标权表示歉意,但原告要求赔偿20万元过高,被告无力承担,因被告在当地还有刑事案件需处理,希望可以考虑这些因素。
原告在诉讼中提供了如下证据:
1.(2013)粤佛顺德第17474公证书、商标转让证明,(2013)粤佛顺德第17471公证书、商标转让证明,(2015)粤佛顺德第15057、15054、15055、15060、15075、15074号公证书,证明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及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先后系第1523735、1523737、1921557、5478887、5478888、6765872、12147905、1214794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人。
2.商标授权书三份,证明原告有权使用第5478888、6765872、1523735号注册商标,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打假维权,提起诉讼,是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
3.(2015)粤佛顺德第15044号公证书,证明“美的”注册商标在1999年就已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4.(2012)一中知行初字第1568号行政判决书,证明第1523735号“
”注册商标曾于2013年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给予驰名商标保护。
5.(2012)高行终字第356号行政判决书、(2014)知行字第30号行政裁定书,证明第1523735号“
”等注册商标曾于2012年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给予驰名商标保护,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对此事实进行了肯定。
6.(2013)粤佛顺德第17480号公证书,证明第1523735号“
”注册商标先后于2002年、2010年被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
7.广东省著名商标证书及广东省著名商标变更证明,证明第1523735号“
”注册商标又于2014年被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
8.(2013)粤佛顺德第17821号公证书及(2015)粤佛顺德第15045号公证书,证明美的品牌价值先后被评估机构评估为611.22、683.15亿元,美的品牌价值极高。
9.(2015)粤佛顺德第15046号公证书,证明美的品牌被胡润品牌榜评为全国最具价值家电品牌、全国最具价值民营品牌十强,美的品牌价值极高。
10.(2015)津泰达证经字第9232号公证书、公证处封存的被控侵权产品实物二袋,证明被告的侵权事实。
11.天津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一张,证明原告的维权合理开支,本案主张公证费900元。
被告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均无异议。
经质辩,原告提供的上述第1、3、6、8、9、10项证据,均为公证机构出具的文书,且与本案待证事实相关联,本院予以采信;第2项证据有商标权利人签章,与第1项证据相印证,本院予以采信;第4、5项证据真实性可予以确认,但因与本案缺乏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第7项证据系相关行政部门依法出具,本院予以采信;第11项证据与第10项证据相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李帅在本案中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是第1523735号“
”、第1523737号“
”、第1921557号“
”、第5478887号“
”、第5478888号“
”、第6765872号“
”等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第1523735、1523737号商标注册有效期自2001年2月14日至2021年2月13日,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11类包括电饭煲、热水器、电风扇、换气扇等;第1921557号商标注册有效期自2003年8月7日至2023年8月6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包括灯、吊灯架、日光灯管等;第5478887、5478888号商标注册有效期自2009年6月14日至2019年6月13日,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11类包括热水器、换气扇等;第6765872号商标注册有效期自2010年6月28日至2020年6月27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包括灯、照明器械装置、换气扇等。原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1日出具商标授权书,许可原告使用其包括上述商标在内的所有注册商标,并明确授权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对侵害上述商标权的行为提起诉讼,授权期限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2014年9月13日,上述注册商标转让至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亦出具商标授权书,继续许可原告使用上述商标及明确授权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对侵害上述商标权的行为提起诉讼。2015年12月15日,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商标授权书,继续许可原告使用上述商标及明确授权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对侵害上述商标权的行为提起诉讼,授权期限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1999年1月5日,原广东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美的及图”注册商标在空调、风扇商品上被国家商标局评为驰名商标;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第1523735号“
”注册商标在空调、电风扇商品上自2002年1月起多次被评为“广东省著名商标”。2012年,“美的”品牌被胡润百富(胡润品牌榜)评为“全国最具价值家电品牌、全国最具价值民营品牌十强”;2014年10月,“美的”品牌被北京名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r&f睿富全球排行榜)评定价值为683.15亿元。
(2015)津泰达证经字第9232号公证书记载,2015年12月1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守贞向天津市泰达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当日,在该公证处一名公证员及一名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王守贞利用该公证处连接互联网的电脑,在淘宝网“环球金殿”开设的“美的厨卫集成吊顶店”店铺内选购了关键字为“美的集成吊顶铝扣板灯30*60超薄led灯照明卫生间厨房吸顶灯包邮”、“美的集成吊顶换气扇超薄9cm30*30卫生间吸顶抽风机排气扇包邮”、“美的集成吊顶灯led平板灯led面板灯led厨卫灯厨房灯铝扣板嵌入式”的长方形吊顶灯、正方形吊顶灯、换气扇各一个,付款后,淘宝网生成了订单编号为1289496554054885、1289496554064885、1289496554054885的订单三笔(订单生成后显示昵称:环球金殿,真实姓名:李帅)。王守贞对整个操作过程进行了录像,并对部分页面进行了截图(保存为word文件)。随后,公证员及公证人员监督王守贞对上述截图编号打印一式三份,并将上述录像文件、word文件刻录光盘一式三份。2015年12月7日,在该公证处公证员及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王守贞来到天津市河西区尖山路100号院内的“中通快递”营业部,提取了包装完好的货物一件(单号为761687478005),并对该营业部外景拍摄照片一张。王守贞将上述货物带回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增5号汉庭连锁酒店一层会议室,首先对上述取得的货物外包装进行拍照(拍摄照片两张),然后打开外包装,里面有“美的midea”字样长方形吊顶灯、正方形吊顶灯、换气扇各一个及发货单一张,王守贞现场拍照(拍摄照片十张)。公证员及公证人员监督王守贞对上述货物重新包装后,加贴天津市泰达公证处封条,封存后的物品由王守贞拍照并保管。2015年12月14日,在该公证处公证员及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王守贞使用该公证处连接互联网的电脑,在淘宝网“我的淘宝已买到的宝贝”栏目中,点击订单编号为1289496554054885、1289496554064885、1289496554054885的“查看物流”和“订单详情”,对所购的关键字为“美的集成吊顶铝扣板灯30*60超薄led灯照明卫生间厨房吸顶灯包邮”、“美的集成吊顶换气扇超薄9cm30*30卫生间吸顶抽风机排气扇包邮”、“美的集成吊顶灯led平板灯led面板灯led厨卫灯厨房灯铝扣板嵌入式”的长方形吊顶灯、正方形吊顶灯、换气扇订单进行了浏览(王守贞浏览过程中使用“阿里旺旺”与卖家“环球金殿”进行了文字对话,并登陆“中通快递”网站查询了761687478005单号的跟踪记录)。王守贞对整个操作过程进行了录像,并对部分页面进行了截图(保存为word文件)。随后,公证员及公证人员监督王守贞对上述截图编号打印一式三份,并将上述录像文件、word文件刻录光盘一式三份。原告为此支出公证费900元。
上述(2015)津泰达证经字第9232号公证书所附的照片、网页截图及封存的货物显示,网页截图4中店铺名称“美的厨卫集成吊顶店”旁标有“
”标识;商品名称为“美的集成吊顶铝扣板灯30*60超薄led灯照明卫生间厨房吸顶灯包邮”的吊顶灯单价为128元,累计评论77,成交记录220,商品名称为“美的集成吊顶换气扇超薄9cm30*30卫生间吸顶抽风机排气扇包邮”的换气扇单价为129元,累计评论223,成交记录597,商品名称为“美的集成吊顶灯led平板灯led面板灯led厨卫灯厨房灯铝扣板嵌入式”的吊顶灯单价为68元,累计评论162,成交记录893;公证处封存的货物有中通快递单一张(单号为761687478005)、较大纸箱包装的“集成吊顶”一盒(内有长方形吊顶灯一个、驱动电源一个、说明书一份、售后服务保修卡二张)、较小纸箱包装的“集成吊顶”一盒(内有换气扇一个、售后服务保修卡一张、发货单一张)及纸箱包装的led平板照明灯一盒(内有方形吊顶灯一个、驱动电源一个),上述外包装箱及吊顶灯、换气扇产品上均标有“
”标识,两个吊顶灯的外包装箱上还标有“美的·健康阳光吊顶”字样,吊顶灯、换气扇产品上的电路图、合格证以及驱动电源、说明书、售后服务保修卡上均标有“
”标识,上述外包装箱上均标有“广东美的厨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字样。原告代理人王守贞2015年12月7日签收货物的快递单号761687478005与其在2015年12月1日从淘宝网站上的“美的厨卫集成吊顶店”网店购买的长方形吊顶灯、正方形吊顶灯、换气扇的物流运单号码相同。
庭审中,经比对,原告认为被控侵权产品吊顶灯的外包装箱、产品上标有的“
”标识,与第6765872号“
”、第1921557号“
”注册商标构成近似,产品上的电路图、合格证及驱动电源、说明书、售后服务保修卡上标有的“
”标识,与第6765872号“
”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吊顶灯的外包装箱上标有的“美的·健康阳光吊顶”字样,与第1523735、5478887号“
”注册商标构成近似,与第1921557号“
”注册商标相同;被控侵权产品换气扇的外包装箱及产品上标有的“
”标识,与第1523737、5478888号“
”注册商标相同,与第1523735、5478887号“
”注册商标近似,换气扇产品上的电路图、合格证及驱动电源、说明书、售后服务保修卡上标有的“
”标识,与第1523735、5478887号“
”注册商标相同,与第1523737、5478888号“
”注册商标近似,侵犯了原告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原告还指控“美的厨卫集成吊顶店”店铺名称中使用“美的”字样,店铺名称旁使用“?
”标识,与第1523735号“
”、第1523737号“
”、第1921557号“
”、第5478887号“
”、第5478888号“
”、第6765872号“
”注册商标分别构成相同或近似,侵犯了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确认被控侵权产品吊顶灯、换气扇是其销售,对原告指控的字样、标识及比对意见无异议。
原告认为被控侵权产品吊顶灯、换气扇是假冒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理由是商品外包装箱上没有产品型号,标注的生产商“广东美的厨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虽系原告关联公司,但该公司从不生产吊顶灯、换气扇,而是原告另一关联公司生产。
原告主张20万元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结合原告的品牌知名度、被告的侵权主观恶意大、销售数量大(按网店显示的销量、单价计算,被控侵权产品销售金额合计165897元)及支出公证费、购买被控侵权产品费用等因素,由法院酌定。
本院认为,原告是第1523735号“
”、第1523737号“
”、第1921557号“
”、第5478887号“
”、第5478888号“
”、第6765872号“
”注册商标的被许可使用人,并且该商标注册人在授权书中明确原告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就侵害上述注册商标的行为提起诉讼,故原告是本案适格主体。上述注册商标在注册有效期限内,其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争议问题分析如下:
一、被告的行为是否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本案第1523735号“
”、第1523737号“
”、第5478887号“
”、第5478888号“
”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均包括换气扇,第1921557号“
”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灯,第6765872号“
”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灯、照明器械装置、换气扇。而被控侵权产品吊顶灯的电路图、合格证及驱动电源、说明书、售后服务保修卡上标有的“?
”标识,吊顶灯外包装箱上标有的“美的·健康阳光吊顶”中的“美的”字样,均突出作为商标使用,“
”商标标识完全包含“
”商标,与第1921557、6765872号“
”注册商标构成近似,“美的”字样与第1921557、6765872号“
”注册商标视觉上基本无差别,可认定为相同;被控侵权产品换气扇的外包装箱及产品上标有的“
”标识,产品电路图、合格证及驱动电源、说明书、售后服务保修卡上标有的“
”标识,均突出作为商标使用,“
”商标标识与第1523737、5478888号“
”注册商标视觉上基本无差别,可认定为相同,“
”商标标识与第1523735、5478887号“
”注册商标视觉上基本无差别,可认定为相同,该商标标识完全包含“
”商标,故与第6765872号“
”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因此,被控侵权产品吊顶灯为侵害原告第1921557、6765872号“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被控侵权产品换气扇为侵害原告第1523737、5478888号“
”注册商标、第1523735、5478887号“
”注册商标及第6765872号“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本案被告李帅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亦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此外,被告李帅的被控侵权行为还体现为在其开设的销售吊顶灯、换气扇的“美的厨卫集成吊顶店”网店名称中使用“美的”字样以及在网店名称旁使用“?
”标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被告在销售吊顶灯、换气扇的网店名称中使用“美的”字样及“
”标识,属于商标的使用,“美的”字样与第1921557号、6765872号“
”注册商标视觉上基本无差别,可认定为相同,“
”标识与第1523735、5478887号“
”注册商标视觉上基本无差别,可认定为相同,该商标标识完全包含“
”商标,故与第1523737、5478888号“
”注册商标构成近似,侵犯了原告第1523735、1523737、1921557、5478887、5478888、676587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关于被告的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原告据此主张被告李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损失赔偿额方面,原告因被告李帅侵权受到的实际损失及被告李帅的获利数额均难以确定,故根据被告是通过互联网专业销售吊顶灯、换气扇,侵权区域较广及网店中显示的销量,考虑被告李帅侵权行为的后果,原告的注册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公证费、购买被控侵权产品费用)等因素,本院判决被告李帅赔偿原告损失100000元。原告超出该数额的部分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二)(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帅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第1921557、6765872号“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吊顶灯及停止销售侵害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第1523737、5478888号“
”注册商标、第1523735、5478887号“
”注册商标、第6765872号“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换气扇;
二、被告李帅立即停止在其开设的淘宝网店“美的厨卫集成吊顶店”(会员名“环球金殿”)店铺名称中使用“美的”“
”等字样;
三、被告李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损失100000元;
四、驳回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不按上述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李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洁锋
审 判 员 林燕萍
人民陪审员 冯文君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谢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