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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对象不受著作权保护?

文章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时间:2020-09-04 10:05:07  浏览次数:0   

所在栏目:行业新闻

什么是著作权?著作权在过去的时候被称为版权,受我国法律保护,但范围并不是所有的对象,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总结了一些不受著作权保护的对象,以供有需要的朋友参考:
  不受著作权保护的对象有哪些
  根据《著作权法》第五条的规定,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或对象有: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200第八章广播影视作品著作权法律的规定;其中的“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即含有法律禁止的内容而被政府主管机关明令禁止的作品。此处“禁止”必须作严格理解,作品因内容不当而被传播媒介拒绝采用,不属此列,电影、电视剧未经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也不是被“禁止”,都应受著作权法保护。
  立法、行政和司法性质的文件。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都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其目的在于使这些作品尽可能广泛地、不受阻碍的传播,以利于公众使用,规范公民的社会行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电台、电视台等传播媒介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由于缺乏独创性,并且需要迅速在全世界传播,也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但如果在新闻内容中融进了作者的思想观点或者形象描写,如新闻综述、新闻评论、报告文学等则适用著作权法保护。
  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及公式。这类作品通常没有创造性特征或只具有社会一般常识性特点,属于人类改造自然、改造社会的共同精神财富,不能为任何人所专有,故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
  《著作权法》
  第五条 本法不适用于:
  (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二)时事新闻;
  (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法律保护需要保护的人,但并不是所有的对象和范围都可以随意的使用法律,如果您的著作权受到了侵犯,可以咨询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我们将会有专业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