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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工作人员泄露商业秘密怎么办?反垄断的申报标准是什么?

文章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时间:2021-11-03 15:25:59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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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执法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工作人员泄密的,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依法给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73条

  对侵犯商业秘密案的立案、追诉标准作了以下规定;(一)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50万元以上的;(二)因侵权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三)致使商业秘密权利人破产的;(四)其他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反垄断的申报标准是什么

  反垄断是禁止垄断和贸易限制的行为。当一个公司的营销呈现垄断或有垄断趋势的时候,国家政府或国际组织的一种干预手段。在19世纪末期世界经济的发展进入了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反垄断就成为了各国规制的对象,各国均采取严厉的立法来进行反垄断的法律规制。中国自加入WTO以后也积极担负反垄断的责任,2011年11月,国家发改委就宽带接入的问题,对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展开反垄断调查。如果事实成立,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可能被处以数亿至数十亿元的巨额罚款。

  《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一条为了明确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一经营者合并;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第三条经营者集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一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二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营业额的计算,应当考虑银行、保险、证券、期货等特殊行业、领域的实际情况,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第四条经营者集中未达到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标准,但按照规定程序收集的事实和证据表明该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调查。第五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